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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任雪艳与潘文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3139号原告任雪艳,女,1958年5月9日出生。被告潘文华,男,1971年7月2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陈晓燕,总经理。原告任雪艳诉被告潘文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雪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雪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雪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