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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4035号原告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微。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应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