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济民初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677号原告曹某甲。被告张某。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等,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曹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7年农历正月被告离家出走,同年4月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一直音信全无,原告多次寻找仍无下落。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春相识后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曹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曾于2008年4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一直杳无音信,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具状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2008)泰燕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泰兴市滨江镇双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6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无法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印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