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大连昌盛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大连昌盛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兵,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反诉原告):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正,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大海,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昌盛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英,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国丰机床有限公司、大连昌盛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富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