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越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徐广珍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珍,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人省越西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徐广珍,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波,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广珍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广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越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1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系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职工,李波在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户有工资账户,每月有工资收入39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年1月份,从被执行人李波在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支行工资账户内划拨人民币2252.5元(其中:划拨金额中112.5元为案件受理费,140元为执行费)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账户内,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户的账号。二、从2015年2月份起至2015年11月份,每月从被执行人李波在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支行工资账户内划拨人民币1500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账户内,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户的账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吉俄子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