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案件名称

刘金元与黄冈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元;黄冈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刘金元,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委托代理人高雄斌,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建军原告刘金元诉被告黄冈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根据被告黄冈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办公场所,原告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它办公地点及联系方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金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中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