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法定代表人陶欣伯。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商业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4)沪贸仲裁字第328号裁决,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零三百零三元四角七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杰尼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翁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