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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立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玉萍与许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玉萍,许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保字第7-1号申请人:丁玉萍被申请人:许雪军申请人丁玉萍与许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雪军价值6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李新民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河北路12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雪军价值6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