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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小年与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年,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被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沿江东路梅园街11号。法定代表人关荣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小年与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13)第1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李京伟审判员  鲁毅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