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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知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昱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潍坊昱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23-3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易小刚,董事长。被告:潍坊昱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凤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昱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现涉案专利权不稳定,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