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姬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易代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