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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岳锋与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谢志生、罗松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谢志生,罗松欣,徐岳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投资人:谢志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生,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松欣,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岳锋,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谢志生、罗松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1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凯宇服装厂、谢志生、罗松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