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曹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始,被告人曹某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鸭南街5号,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7月3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曹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2张及赃款392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始,被告人曹某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鸭南街5号,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7月3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曹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2张及赃款3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赌资照片、六合彩投注单据32张,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3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