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用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叶伟栋。上诉人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力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聂伟杰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