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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科与杨思国、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科,杨思国,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思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福华金色家园南门。法定代表人石敬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文成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方培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标二期)。法定代表人林建民。上诉人杨科因与被上诉人杨思国、被上诉人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向上诉人杨科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2014年12月30日前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88元,如逾期不缴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杨科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科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杨科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亚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