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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岩章叫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章叫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章叫,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章叫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代理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章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岩某甲介绍,桑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岩章叫与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红旗村的40余户村民达成租地协议,并承诺承包合同签订后会给岩章叫、岩某甲一定的介绍费。2013年10月30日,桑某某与被告人岩章叫签署了一份推路、砍坝协议,商定发生人员伤害、林业部门的事均由被告人岩章叫负责,与桑某某无关。后被告人岩章叫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桑某某处拿到的钱以“生活费”的方式发放给愿意包地的村民,让其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地块权属为集体,砍伐林地面积为99.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的活立木���积为183.747立方米,经济损失为55,124.1元人民币。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林业局技术鉴定文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岩章叫辩称,其没有负责推路,协议内容他不清楚。经审理查明,经岩某甲介绍,桑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岩章叫与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红旗村的40余户村民达成租地协议,并承诺承包合同签订后会给岩某甲、岩章叫一定的介绍费。2013年10月30日,桑某某与被告人岩章叫签署了一份推路、砍坝协议,商定发生人员伤害、林业部门的事均由被告人岩章叫负责,与桑某某无关。后被告人岩章叫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桑某某处拿到的钱以“生活费”的方式发放给愿意包地的村民,让其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地块权属为集体,砍伐林地面积为99.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的活立木蓄积为183.747立方米,经济损失为55,124.1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桑某、岩章叫的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桑某、岩章叫到案经过的情况。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4年3月24日,在见证人布某某的见证下,桑某某、岩章叫对砍伐林地的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5、证明,证实桑某某在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红旗村民小组林地内毁林,未办理过相关手续的情况。6、收条,证实桑某某支付给岩章叫共计人民币80,000元钱的情况。7、推���、砍坝协议、订金、生活费清单,证实2013年10月30日,桑某某与岩章叫签订协议,林业部门的相关手续由岩章叫负责办理的情况。8、证人岩某乙的证言,证实岩某乙将自己的地承包给他的情况。9、证人岩某丙、岩某丁、岩某戊的证言,证实桑某某承包土地的情况。10、证人岩某己的证言,证实岩某己将自家10多亩地被坎后承包给他人的情况。11、证人岩某甲的证言,证实桑某某找岩某甲叫其帮忙找地,后岩某甲找到岩章叫,叫岩章叫帮忙找地,并给了人民币30,000元订金的情况。12、证人桑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桑某某支付生活费给承包地的村民砍树、烧地的事实及经过。13、被告人岩章叫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岩章叫帮桑某某联系土地,并发放定金、生活费,后岩章叫在得知桑某某办理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让出租土地的农户将承包地上的树木砍掉的事实及���过。14、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位置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砍伐的林地面积99.7亩,活立木蓄积183.74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5,124.10元的情况。1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且被告人岩章叫对该鉴定无异议的情况。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章叫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损失183.747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岩章叫的辩解,本院不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章叫犯滥伐林木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