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2)眉东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黄谷400公斤、清油6公斤,零用钱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只给付零用钱48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陈某某已从本院领取480元,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2)眉东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确定王某某应负担的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赡养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