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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叶荣光与杨静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荣光,杨静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荣光,男,193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南市新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萍,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荣光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叶荣光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