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