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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向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饶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