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向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饶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