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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行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吉涛、郭淑霞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吉涛,郭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执字第84-2号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孙殿和,副局长。被执行人高吉涛,男,1981年2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郭淑霞,女,1982年11月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吉涛、郭淑霞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