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行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吉涛、郭淑霞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吉涛,郭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执字第84-2号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孙殿和,副局长。被执行人高吉涛,男,1981年2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郭淑霞,女,1982年11月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吉涛、郭淑霞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