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沈国志诉张瑞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志,张瑞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沈国志,男,1987年4月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慧颖,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武,男,1968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侯东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佐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志诉被告张瑞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70元,减半收取427.35元,由原告沈国志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