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何毅与袁娜、李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袁娜,李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何毅。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毅诉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毅撤回对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何毅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史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