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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何毅与袁娜、李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袁娜,李瑞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何毅。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毅诉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毅撤回对被告袁娜、被告李瑞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何毅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史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