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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奉海与莫红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奉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梁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奉海,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陈奉海要求宣告莫红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吕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莫红莲,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系申请人陈奉海之妻。被申请人莫红莲与申请人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于1997年9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陈登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认识时就患有间隙性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2008年1月29日下午走失,至今未归,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莫红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莫红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莫红莲下落不明六年之久,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超过四年即可宣告死亡,现申请人陈奉海申请宣告莫红莲死亡,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莫红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