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曹富申请宣告王恒英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曹富,男,2002年11月1日生。法定代理人何满桃,女,1935年8月19日生。系申请人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曹信国,1963年8月4日生。代理权限系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恒英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曹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曹富申请撤回对王恒英宣告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富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恒英宣告失踪申请。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