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兆海与谢玉宝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兆海,谢玉宝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8号原告唐兆海。委托代理人杨洁,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玉宝,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兆海诉被告谢玉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凌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