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丙伟与秦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丙伟;秦树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沽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吴丙伟,农民。 被执行人秦树军,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沽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秦树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执行人秦树军存款60027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