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杜某某、与江某某、成都汇众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杜某某,邓某某,江某某,成都汇众货运某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16号原告苏某某,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杜某某,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杜某某,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杜某某,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杜某某,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邓某某,女,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江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成都汇众货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某某、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邓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成都汇众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知原告苏某某、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邓某某预缴诉讼费,原告未在预缴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