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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超群工贸中心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超群工贸中心,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665号原告北京市超群工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村委会西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黄艳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付,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石瑞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鑫,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超群工贸中心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超群工贸中心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超群工贸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自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