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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陈增荣,张如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955号原告李国平。被告陈增荣。被告张如必。原告李国平诉被告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