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陈增荣,张如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955号原告李国平。被告陈增荣。被告张如必。原告李国平诉被告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