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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强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付博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博,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付博,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刘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博与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杰应履行执行款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执字第00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