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付博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博,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付博,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刘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博与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杰应履行执行款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执字第00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