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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秀芳与陈艳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芳,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上诉人孙秀芳因与被上诉人陈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5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秀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秀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秀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孙秀芳负担143(已交纳),由陈艳负担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孙秀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宫 淼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