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严某某、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严某某,严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严某某。被告严某。本院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严某某、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吉巧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