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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李杨明、许彬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杨明,许彬彬,李增长,程卫星,夏梦婷,陈东辉,吕学安,丁华英,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天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6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球新华路396号。负责人吴江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杨明。被告许彬彬。被告李增长。被告程卫星。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梦婷。被告陈东辉。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学安。被告丁华英。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珍珍、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天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夏梦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祁家山新村。法定代表人吕学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珍珍、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李杨明、许彬彬、李增长、程卫星、夏梦婷、陈东辉、吕学安、丁华英、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天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夏梦婷、陈东辉、武汉市天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柯卫敏人民陪审员  林 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倩雯速 录 员  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