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黎德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德和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417号罪犯黎德和,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德和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德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0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黎德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德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2年11月、2013年4月、10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德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德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