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何焕根与王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焕根,王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03号申请执行人:何焕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何焕根与被执行人王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175元、执行费788元。本院在前期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勉名下现仅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屋一套,该房产已由另案申请人宗发武申请本院依法查封,现该房产已由本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因该房产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徐 琛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