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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陈洪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陈洪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6452号原告张大伟,居民。被告陈洪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陈洪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洪卫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伟撤回对被告陈洪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张大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