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黎、陈新林与王艺霖、万勇、陈冉、尚美功、洛阳亿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林,吴黎,王艺霖,尚美功,万勇,陈冉,洛阳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4-1号原告陈新林,男,原告吴黎,女,被告王艺霖,女,被告尚美功,女,被告万勇,男,被告陈冉,男,被告洛阳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亿基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中段瑞祥商务小区(河阳心岸小区院内)3B-21房。法定代表人王艺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林、吴黎诉被告王艺霖、尚美功、万勇、陈冉、洛阳亿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林、吴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艺霖、尚美功、万勇、陈冉、洛阳亿基公司价值人民币305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林、吴黎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目的的实现,应对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艺霖、尚美功、万勇、陈冉、洛阳亿基公司价值人民币3051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新林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号建筑面积74.03㎡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239**号);三、查封担保人陈新林所有的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鄂F85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YV1CT5955C1624336,发动机号:B5254T24541126);四、查封担保人陈新林、史志军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高新区春园路火炬大厦1幢11层C、D室建筑面积184.19㎡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5593-1、70085593-2号);五、查封担保人吴修国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特1号璟江花园1幢1层49室建筑面积54.1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09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