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41号申请人吴某某,女,194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廖某某(系申请人吴某某之子),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廖某甲(系申请人吴某某之子),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廖某乙(系申请人吴某某之子),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某、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某、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4年12月22日经武平县武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廖道栋(申请人吴某某之夫、申请人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之父)于2013年12月6日因病死亡,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吴某某、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经协商,对廖某丁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4642的存款达成如下协议:一、对廖道栋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4642存款2051.42元的本息归吴某某所有。二、其他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福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邹文锋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