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吸食毒品后去到花都区赤坭镇新兴路花坛附近赤泥镇计生办路段时,因形迹可疑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赤坭派出所民警盘查,被告人陈某拒不配合赤坭派出所民警的盘查工作,并以暴力抗拒检查、与现场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赤坭派出所工作人员骆某乙、刘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现场检测,陈某的尿液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现场检测,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妨害公务致二人轻微伤;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执勤经过、工作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1995)花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骆某乙、刘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朱某的证言;证人梁某、骆某甲、卢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2298、22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对案发现场的照片签认;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妨害公务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1.被告人陈某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可酌情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卫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洪秀梅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