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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歇马六经济合作社诉梁学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民委员会歇马六经济合作社,梁学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民委员会歇马六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梁兴勤,社长。被告:梁学通,男。本院审理原告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民委员会歇马六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梁学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民委员会歇马六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民委员会歇马六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梁 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从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