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凉皮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凉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潼区书院街*号。法定代表人严西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凉皮店。住所地:临潼区会昌路。负责人魏玄涛,系该店业主。上列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行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准予执行的决定。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等人民币3551.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凉皮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款3603.5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2014)临潼行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准予执行的决定已经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行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