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馆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秀峰与王清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峰,王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馆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峰,农民。被执行人王清忠,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占河与被执行人韩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学东至今未履行(2011)馆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学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清忠在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