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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田劲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田劲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730号原告刘建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田劲岚,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田劲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