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田劲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田劲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730号原告刘建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田劲岚,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田劲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