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吴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怀升与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升,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李怀升。被告肖勇。原告李怀升诉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怀升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升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升撤回对被告肖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李怀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