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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六终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北兴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兴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0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兴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南柏舍镇。法定代表人刘中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委托代理人顾灵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