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均虎与许养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虎,许养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471号原告陈均虎。被告许养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均虎与被告许养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均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均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