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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均虎与许养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虎,许养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471号原告陈均虎。被告许养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均虎与被告许养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均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均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