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行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辉县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辉县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行执字第60号申请人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徐金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辉县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福运,该公司经理。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辉县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豫辉)质监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4)辉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45000元,承担执行费5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