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袁占才与沈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才,沈如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袁占才。委托代理人单炳奎。被告沈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占才与被告沈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占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占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