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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袁占才与沈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占才,沈如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袁占才。委托代理人单炳奎。被告沈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占才与被告沈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占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占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