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袁凤芹与李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凤芹,李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袁凤芹,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光亮,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凤芹与被告李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凤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袁凤芹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树廷